【2024】如果外籍看護連續3日曠職,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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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移工沒有正當理由,而且聘僱關係還沒結束,但連續三天沒有去上班,就算是「連續曠職3日」

2.「失去聯繫」是指移工離開了工作地點和住的地方,讓雇主、中介機構或其他相關單位都找不到他們,聯繫也聯不上。這種情況大概有以下幾種:

(一)無法聯繫上移工。

(二)接到移工的聯繫,但不確定是不是移工本人。

(三)移工本人打來,但他沒有說清楚他住宿地點,也沒有告知詳細的住宿時間及聯繫方式。

(四)移工告訴了住宿地點和聯繫方式、住宿時間,但查證後發現並不是真的。

1. 如果移工離開工作地點和住宿地方後,在三天內有找過下列單位申訴或求助,並且清楚告訴他們自己住在哪裡、住多久,還有怎麼聯繫到自己,這些單位查過後發現是真的,那這種情況就不算是失去聯繫。這些單位包括:

◆ 勞工部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像是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當地的主管機關。
◆ 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安置單位。
◆ 移工原籍國在台灣的代表處。

2.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移工自己在別的地方(不是原來住的地方)連續沒去上班三天,被認為失去聯繫,但後來他依照當地主管機關指定的時間報到,並且經過行政程序法和個案事實認定後,發現不屬於失去聯繫者。

通報移工連續曠職3天皆是移工應該要去工作的日子。也就是說,如果他連續三天沒來上班,而且沒有合理的理由,就符合「連續曠職三天」。但如果這三天裡面有一天是他本來就不用上班的日子,像是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那就不符合通報的條件。

另外,即使移工離開後沒有主動和雇主聯絡,雇主還是有責任好好管理和照顧移工的生活。在通報期間,雇主每天都應該主動嘗試聯繫移工。如果聯繫不上,才算是真的「失去聯繫」

雇主還是得按照規定去通報喔!(雇主每天都應該主動嘗試聯繫移工,未連繫上)這種情況主要有幾種:

1. 移工剛入國不到三天,還沒拿到聘僱許可的時候。
2. 聘僱許可快到期了,剩下不到三天的時候。
3. 移工在換雇主或工作、或者是法律規定要離開台灣但還沒走的時候。
4. 和雇主的聘僱關係已經結束了,但聘僱許可還沒被廢止的時候。
5. 如果雇主和移工有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暫時不工作的時候。

在這些以上情況下,如果移工連續三天失去聯繫,而且這期間雇主每天都試著聯繫移工但都聯繫不上,那雇主就得依照規定去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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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要是連續三天沒來上班又聯絡不上,才符合通報的條件。但是,如果移工已經開始曠職且聯絡不上,雇主其實不用等到滿三天就可以開始採取行動了。雇主可以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的各地專勤隊和各警察(分)局的分駐(派出)所,請他們幫忙查找,或者直接上勞動部的移工動態查詢系統平臺(通報平臺),在線上登錄移工失去聯繫的訊息,網址是https://labor.wda.gov.tw/labweb/,來啟動協尋作業。

如果移工還沒曠職滿三天就聯絡不上了,雇主已經先告訴專勤隊、警察機關,或是在通報平臺上登記尋找,但在找的過程中發現移工真的已經連續三天沒來上班又聯絡不上,雇主要在這三天之後的隔日起三日內按照規定完成通報(也就是失聯的第四~六天)。

1. 如果移工連續三天沒來上班又聯絡不上,雇主要在這三天之後的隔日起三日內(也就是失聯的第四~六天),用書面的方式告訴移工住的地方附近的主管機關、移民署的各區事務大隊或直轄市、縣(市)的服務站,還有警察機關這件事。同時,雇主也得告訴勞動部。

2. 雇主可以直接上勞動部的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是https://fwapply.wda.gov.tw/)連續三天沒來上班,並且失去聯絡了。

需要,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8條的規定,如果外國人連續三天沒來上班又聯繫不上,雇主「必須」在三天內用書面的方式告知地方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和警察機關,還要「副知」勞動部。如果雇主沒有按照這個規定通報,就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68條的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 移工一旦連續三天曠職且失去聯繫,雇主要從曠職的第四天開始算起,三天內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移民署和警察。如碰上星期日、國定假日或是其他休息日,那就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如果最後一天是星期六,那就順延到下星期一

2. 比方說,假設移工從112年5月15日開始就沒來上班,到了5月17日已經是連續三天了,那雇主應從5月18日起算3日內(即112年5月20日)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專勤隊及警察機關。但如果5月20日剛好是星期六,雇主最晚應該在次星期一,也就是5月22日通知。

就是那張「通報移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申請書」(編號是NAF-020或DAF-020,針對直接聘用的情況)。

填的時候要記得寫上雇主的資料、要通報的移工資訊、移工缺勤的那三天具體日期,還有移工從哪裡失去聯繫的地點。此外,還要寫上你在通報期間每天都有嘗試聯繫移工,但始終找不到人的時間(要寫到具體的時和分),之後才能通知勞動部移工連續曠職三天且失去聯繫的情況。

因沒給雇主具體的地址,無法確認住在哪裡,也聯繫不上,這種情況算是行蹤不明。行蹤不明地點這一欄應該選擇「雇主處」。

否,安置單位指經勞工相關單位准許之安置處所(含外國駐華機構),如雇主將外國人委由仲介公司安置,之後發生移工失聯,申請書應勾選「仲介公司安置處所」。

請申請書勾選「移工自行居住處所」,並填寫移工自行居於其他處所之地址,向勞動部通知移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勞動部將會依所填具之移工自行居住之所在地通知當地主管機關進行查訪,確認外國人是否確有行蹤不明情事。

1. 當雇主要報告移工失蹤時,申請書上要寫得清楚,包括移工連續三天沒來上班失去聯繫的具體日期、他最後出現的地方,還有確認在報告期間每天都有試著聯繫移工但找不到人的時間(到小時和分鐘)。這些資料要報給勞動部,但一開始不用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2. 雇主自己得好好保存這段時間的工作排班表和每天嘗試聯繫移工的記錄,以備不時之需。如果勞動部覺得這個案子有疑點,或者移工投訴雇主報告的失蹤是假的,那雇主就得提供這段時間每天聯繫移工的詳細記錄和相關證據,好讓主管機關調查清楚,確認雇主的報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及是否有假報的情況。

其實,當勞動部收到雇主報告移工失蹤的消息後,如果發現這個報告有異常情況,或者移工是屬於高風險的類別,比如說是在第三方那裡失聯的,或是雇主以前有過不實報告被罰過,或者是雇主在過去六個月內報告過多次(超過10人)失聯,並且有至少2人被撤銷聘僱許可的情況,勞動部就會通知當地的主管機關去訪查雇主、移工,以及移工失聯的地方。等到地方主管機關查清楚回報結果後,勞動部才會處理後續的失蹤案件。

這裡有幾個步驟要注意:

1. 如果移工在勞動部發出失蹤處分的通知後30天內回到雇主那裡,而且雇主還想繼續聘用這位移工的話,雇主就得填一份申請書,寫上移工回來的日期,並勾選是否願意繼續聘用這位移工,然後把申請書提交給勞動部,請求取消之前的失蹤通報。如果雇主和移工之間已經沒有聘僱關係了,那麼在申請書上就不用填寫是否願意繼續聘用這位移工。

2.  如果移工在回到雇主那裡之前,已經被地方主管機關、移民署專勤隊或警察機關找到或自己投案,那麼就不適用上述規定,因為這樣移工已經沒辦法回到雇主那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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